7.1 一般要求


7.1.1 在厂房整体布局的最初设计阶段,宜考虑火灾情况下人员的安全疏散及消防队员的灭火救援,对疏散路线和疏散通道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设计。
7.1.2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应设置疏散通道,以确保任何可达房间内的所有人员都能够在火灾情况下及时疏散至室内外安全区域。
7.1.3 每个厂房疏散出口的设置应在满足核电厂实物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同时响应防火的需求。
7.1.4 受保护的疏散通道应采取措施保护其不受外部火灾和烟气的影响。该区域不应作为电缆敷设通道且不得存放其他可燃物,该区域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7.1.5 疏散通道应设置清晰的永久性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消防广播,以及必要的消火栓、移动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内的火灾就地模拟盘、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应设置报警设施和通信设施。
7.1.6 主要用于人员通行的走廊、通道、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7.1.7 一般情况下,控制区内的疏散是从放射性水平高的区域向放射性水平低的区域进行,当上述疏散无法实现时,可通过控制区与非控制区之间的通道进行疏散。
7.1.8 电梯不能用作火灾情况下的人员疏散通道。
7.1.9 主控制室至远程停堆工作站应设置至少两个独立的疏散通道,确保发生火灾时,在必要情况下主控室操纵员能安全疏散至远程停堆工作站。

目录导航